《实施办法》包括总则、流转程序和条件、流转合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附则共六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编制《实施办法》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并确定了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是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行政主体。
第二章流转程序和条件,共6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方、其他承包方、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受让方流转其林地经营权应当遵循的程序和具体条件。明确了公益林、天然林可以依法流转,但其经营利用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流转合同,共5条。规定了流转合同中应包含的内容要素,合同签订的前置事项,强调要推广使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并对委托、合同变更等情形作出规定。
第四章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共6条。明确了审批事项的承办主体为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规定了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应具备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提供服务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并对该费用的使用、收支方式决定权等作出相应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共5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级政府和林草主管部门对林地经营权流转实施全过程监督和风险防范的主要工作内容,并规定了林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
第六章附则,共2条。确定了《实施办法》解释权的主体为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明确了启用时间和其他有关事项。
《实施办法》立足云南实际,系统构建了涵盖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及管理的全链条制度框架,为云南进一步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放活集体林地经营权,推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