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近日印发,办法明确,食盐储备规模按储备量不低于全省1个月食盐平均消费量要求,食盐储备量为2.5万吨,大小包装比例按2:8执行。动用食盐储备有三种情形,即全省或部分地区出现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价格异常上涨、发生突发事件造成食盐供应紧张、省政府认为需要动用食盐储备的其他情形。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动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承储企业按市场化运作方式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