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近日发布《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对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